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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諮商實務中的「雙(多)重關係」是指:諮商員同時或緊接著跟當事人維持著至少兩種身分角色的關係。例如,同時是諮商員,卻與當事人維持著親密(性)關係。

1.雙(多)重關係衍生的問題

(1)違反專業人員的道德標準

(2)朋友關係可能對當事人形成剝削

(3)應盡量避免觸摸當事人

(4)與當事人性接觸是最嚴重的問題

2.諮商員自處之道

(1)在治療關係初期即設定應有的界限。

(2)諮詢專業同事以獲得客觀性資訊,並發掘未預料到的困境。

(3)如果開始出現問題或可能造成傷害時,將當事人轉介給其他專家是必須的。

(4)適時與督導討論,並將任何採取的行動記錄建檔。

(5)在整個諮商過程中,諮商員需常常自我監控。

(二)雙重關係不利於心理諮商實施的原因

1.諮商雙重關係可分為「性親密雙重關係」(sexual dual relationship)及「非性親密雙重關係」(nonsexual dual relationship),其中「性親密雙重關係」對當事人可能造成的雙重傷害,如增加當事人的焦慮、抑鬱、社交疏離、性的混亂、認知上的功能不良……等。無可置疑的,性親密雙重關係不但不道德,且違反了專業倫理守則,對當事人而言,更是一種傷害。

2.專家們對非性親密雙重關係的態度及看法不一。有些學者著重於探討雙重關係中潛藏的問題,他們指出了雙重關係對學生或被督導者於諮商中的潛在倫理危機,例如,對保密義務的妥協、犧牲學生自主權、諮商過程受到破壞及客觀性的損害等等。諮商師和當事人若有師生關係,可能會喪失評分的客觀性和損及諮商師本應具有的無條件積極關注,甚至影響到學生/當事人的自我表露。另外,諮商關係的本質與權力及信任息息相關,而雙重關係的產生對權力及信任有莫大的影響,因而極力反對諮商中任何雙重關係的存在。

3.但是,另外一些學者則以較中立的態度看待雙重關係,認為雙重關係不見得全然有害或違反倫理,他們對部份雙重關係的支持,認為並非所有的雙重關係都可以避免,同時不是所有的雙重關係都是有害的。再者,Kitchener(1988)認為,我們必須考慮到,在諮商過程中最基本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權益及自主權。譬如,當事人認為其督導是最適合的諮商師人選,而逕以雙重關係違反專業倫理的角度予以否定,反倒是罔顧當事人的權益及自主權。

資料來源:彙整相關書籍、期刊及網路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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